連續漫畫故事《李大創的創業之路(四)》——《李大創用工記》
發布時間: 2021-11-30 文章來源: 作者: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用工之后,必須在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企業提出而員工拒簽的,企業應立即與之解除勞動關系。
2、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發生工傷,用人單位需自行承擔全部工傷待遇。
3、不按時支付工資報酬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關于員工加班的管理風險:用人單位負有保管工資支付憑證和考勤記錄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考勤及加班審批的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負有舉證責任。但當勞動者提供了初步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或能證明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時,舉證責任轉移到單位,如單位拒不提供,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